张五常:新劳动合同法不对 要撤销或替代 不要改

2016/3/21 14:29 来源:劳动法苑
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一定要取缔或替代。此法是中国经济发展从极盛转向疲弱的导火线。因为此法,二○○八年我说清楚,中国的成功改革只有二十九年,不到三十年。我发表过十一篇文章,大声疾呼,力陈该法会是中国经济发展从强变弱的转折点,皆如石沉大海。不久前楼继伟先生说该法要修改。这不对,该法要撤销,或以私订合约替代,不要改。
  我研究经济超过半个世纪,被西方誉为合约经济学的创始人。该洋洋九十八条的劳动合同法是从西方抄袭过来的,百鸟归巢,乱抄一通,合同或合约的用途何在他们没有考虑过,是悲剧。我们要知道劳动力或生产要素合约是一种产品市场合约的替代,用以协助谋取分工合作可以带来的巨利。该合同法大幅提升了分工合作的交易费用,使工厂纷纷拆细,也使外资见而生畏。虽然不少地方干部招商时说不执行该法,但打起官司法庭要判案。恐吓或勒索的行为无数,受益的是一些小律师及专于搞事的人。一般不会推到法庭那么高,以小款和解常见。当然,该劳动法对从事高档产品的大机构为祸较少,但高档的发展不能没有低档次的在下面支持。
  我的建议,是采用合约退出的方法来逐步替代政府的劳动合同法。这是说,劳、资双方可以选用私订的合约,你情我愿,条件如何政府不要管。凡有私订合约的,政府的合同法无效;没有私订合约的,该法依然有效。

原文地址: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319/14278261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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