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未经授权单位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015/8/21 15:16 来源:劳动法苑
档案户口 山西省
  
  8月20日,山西省人社厅发布消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规范管理,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和公共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人事档案业务管理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后,凡符合政策应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存档;未经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和机构不得管理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投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苏鑫波)

原文地址:http://news.sxrb.com/sxxww/xwpd/sx/55681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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