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
2015/8/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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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工资集体协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中工网讯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辽宁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正式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当前,辽宁省正处在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并建立协商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协商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订立不规范、地区发展不平衡等方面问题依然存在,原有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亟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颁布,对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发挥着积极作用。
《条例》是依法规范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为职工和企业之间提供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明确了政府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责任主体。在主体定位和责任上,不仅明确了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的职责,而且突出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激励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争议。《条例》还约束了全域企业无差别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无一例外都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适用本条例;规定了不同规模企业违法的情形,以及处罚的金额,在罚则上更具操作性。
《条例》的颁布还破解了企业集体协商工作长期面临的若干难题。一是通过组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评估,解决企业“不履约问题。二是通过“信用监管,解决企业“不愿谈问题。三是通过协商结果在十日内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解决职工“不认可的问题。四是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中规定了一定时间范围内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人社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杜绝了“谈而不成或“不签协议的难题。五是通过协商代表竞选、聘请指导员做协商顾问,解决双方“不会谈的问题。六是针对小微企业分散、人数少、单个无法协商实际情况,明确了可以开展行业协商的办法。
原文地址:http://acftu.workercn.cn/29724/201508/06/1508062109567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