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时受伤 法院判公司赔偿8.2万元
2015/6/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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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老刘在高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造成九级伤残,但老刘与机械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要法院依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条例》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老刘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共82000多元。
老刘于2011年3月进入机械公司,工种是生产工人,入职后,机械公司一直未与老刘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8月某日21时许,老刘在机械公司的生产车间生铁熔化炉旁边工作,装满铁水的锅突然翻倒进冷水坑中产生化学反应,并产生爆炸及巨响,老刘不慎被爆炸飞溅出来的高温铁水烧伤全身及被巨响震伤双耳。事故发生后,老刘被及时送到相关医院进行了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8000多元,机械公司已支付老刘的医疗费60000多元及补偿金30000元。
经高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老刘的受伤为工伤,并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老刘为九级伤残。
老刘与机械公司方多次就工伤赔偿协商未果,于是向高要市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2013年3月,劳动部门作出仲裁裁决,老刘不服该裁决,遂向高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高要法院审理查明该案后认为,自老刘2011年3月进厂至2013年1月止,原、被告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11个月双倍工资,共27610元。依照《劳动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用工满一年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