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侨回国工作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缴纳社会保险

2015/4/16 15:42 来源:劳动法苑
华侨 广东省
  
  华侨出国定居可继续领养老金
  出国定居后还能不能领取养老金?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应当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草案涉及的华侨权益还包括:医疗保障、生育、教育、购房、侨屋租赁、宅基地使用权和祖墓保护等等。比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以在广东再生育子女。更为突出的是,草案在附则一章明确,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以及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即外籍华人在广东的有关权益保护参照该条例执行。
  可享受离退休医疗待遇
  除了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草案规定,在广东省退休或者离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国临时就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退休或者离休的医疗待遇。
  同时,依据草案,华侨在广东再就业的话,原养老保险关系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留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在广东工作并与用人单位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华侨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
  在法律责任方面,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华侨的养老金,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子女可享同等义务教育
  华侨学生读书有哪些优待?草案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广东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另外,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有广东省户籍的华侨子女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 http://www.gd.gov.cn/gdgk/gdyw/201504/t20150416_2119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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