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将待广东省实施细则出台
2015/4/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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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新华社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机关事业单位强制实施职业年金制度。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获悉,深圳将待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再研究深圳具体执行方案。据了解,目前深圳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已经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位(财政)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职业年金,作为其补充养老保险金。
深圳率先探索打破“养老金双轨制
据了解,2010年1月1日起,新进入深圳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施聘任制。深圳在全国先行先试“聘任公务员,在全国率先探索打破“养老金双轨制。目前对聘任制公务员已经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新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8月25日后,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实行这一养老保障制度,此举实现了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与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单位按月工资总额8%或9%缴纳职业年金
深圳探索打破“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有两项重要内容,其中一项是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基本养老保险完全与企业人员接轨,由单位(财政)和个人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以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与企业员工一样,为每月工资的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完全统一。
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位(财政)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新人缴纳职业年金,作为其补充养老保险金。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雇主的责任,又将职业年金与公务员奖惩情况挂钩,增强激励和约束。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缴交比例暂定为8%。月工资总额超过城镇在岗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缴交比例为9%。职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个人账户方式进行基金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投资运营。(记者 赵东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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