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早报:虽增集体谈判条例 广东今年或仍爆更多罢工

2015/3/3 10:35 来源:劳动法苑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群体事件 罢工
  
  在西方,罢工一般是在谈判破裂后发生,作为不得已的最终手段。但在中国,工人表达不满的第一着往往就是罢工。
  在中国,罢工事件有所增加:2014年录得1378起罢工行动,较2013年多出一倍,涨势在春节前更形加剧。广东既是出口制造业中心,也是最多工人骚动之地。该省罢工行动的组织协调愈见改善,而且规模也愈来愈大。去年,耐克(Nike)一家鞋履供应商近4万工人罢工;上月惠普(Hewlett-Packard)一家子公司有3千人罢工。
  中国的罢工情况很独特,不但因为其频繁度,其形式也与其他地方不同。在西方,罢工一般是在集体谈判后发生,作为不得已的最终手段。但在中国,工人表达不满的第一着往往就是罢工。这是因为雇主甚少愿意谈判,除非有即时的经济原因。此外,由于欠缺行之有效的工会,当工人心生不满、考虑采取工业行动时,并未有可行的机制知会雇主。
  这个区别有何重要?虽然报道称,这些工业行动当中,许多都达致了成果,让工人获得加薪或其他福利,但无论对雇员还是政府来说,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罢工行动,实际代价也很高。罢工领袖的代价尤其惨重:根据惯例,他们会被辞退,有时甚至会锒铛入狱。
  广东当局最近实施新条例,建立集体谈判框架,以减少罢工事件。不幸的是,此举很可能无济于事,罢工和压迫的情况预料将持续。
  中国的法律在实践方面,并未有给予罢工工人多少保障。以惠普个案为例,一名工人收集了4400个员工签名,反对资方的重组决定,但罢工开始后不久,该工人就被辞退。因参与罢工而被辞退的工人可以就公司终止雇员合同事宜诉诸法律,但几乎从未有人胜诉。
  罢工领袖可能面对比失业更严重的后果。他们往往会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另谋他职。此外,曾有参与组织罢工的工人和倡议者被警方盘问、殴打及拘留,有时更会被含糊地控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有些工人甚至被判罪成,因而入狱服刑。
  中国的劳资关系体制独特,工人并非唯一受累的群体。在广东的耐克供应商称,去年春天4万名工人罢工,导致的直接损失达到2700万美元。动员防暴警察出动,对地方政府来说开支也不菲。而且,对于执迷于维稳的官员来说,罢工也令人十分头疼。
  因此在2010年,广东省政府决定要改变这个局面,目标是创立一个体制,让工人可以强制雇主就职场事宜进行谈判,毋须第一步就发起罢工。
  初步条例草案公布后,关注工人权益的人士对情况感到乐观,因为条例方便工人要求谈判,而拒绝谈判、隐瞒信息或谈判时怀有恶意的雇主,则有可能被罚款。
  最重要的是,如果雇主采取不合理行动,触发罢工或怠工,参与工业行动的雇员不得被辞退。换言之,部份罢工行动将得到合法化。条例草案还认可一点:要求雇主以谈判解决纠纷时,或需要以罢工作为要胁,而罢工行动将受到保护。
  但广东省1月1日生效的条例,未有纳入上述改革措施,因此很可能无法减少罢工事件。
  最终敲定的条例提高了工人要求谈判的门槛,并取消了对雇主的所有罚则。根据该条例,劳资双方一旦展开谈判,工人就不得参与罢工或怠工。
  更关键的是,即使因为雇主怀有恶意而导致谈判破裂、触发工人展开罢工,该条例也没有保障罢工工人。相反,若是出现“谈判纠纷,地方政府须要求警方等相关部门介入解决。
  简而言之,最终实施的条例只不过是维持现状,没有新的规定迫使雇主严肃对待谈判。难怪广东一家钟表厂提出裁员后,1千名工人于本月发起罢工,事前并没有谈判。
  广东企业东主事先曾游说当局修改条例初稿,据称他们视最终定案为一次胜利。他们错了。罢工代价巨大,若能减少罢工,工人、政府和雇主都会受惠。当局实施这样的条例,无疑是错失了一次机会,未能建立可行的集体谈判制度。
  踏入羊年,广东有可能发生更多罢工事件──随之而来的是工人被辞退、受伤、拘留和被捕。
  何宜伦(Aaron Halegua)是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US-Asia Law Institute)研究学者。
  (翻译/Alison Yeung;编审/Nelson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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