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徐小姐(公司职员):经理总在下班后发一些很露骨的短信和图片给我,这是性骚扰吗,我该怎么办?
答:是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
根据条例规定,徐小姐有权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董女士(企业负责人):是不是可以将“禁止性骚扰”写进公司规章制度中,更好地保护女职员?
答:是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保护受侵害妇女。
三、吴先生(人力主管):考虑到有些女职工在入职后不久就会结婚生子,影响工作,是否可以暂时不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多长时间内不得生育?
答:不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方女士(全职妈妈):我老公准备买房并且认为这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没必要将我的名字写在产证上。我可以要求在产证上写上我的名字吗?
答: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五、关小姐(普通市民):我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登记在我老公名下的财产线索我本人确实无法收集,我可以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根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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