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七大要点

2019-12-04 来源:劳动法苑
社会保险 港澳台胞
  

文丨江三角·研发与资讯中心

问 / 题 / 一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以下简称"内地")参保应当分情形处理:

  (一)在内地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在内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四)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对于情形(一),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有关证件的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2.对于情形(二)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3.对于情形(三)即在内地居住的未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4.对于情形(四)即在内地就读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一致,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关于2019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5号)、《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在上海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2019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


问 / /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保登记。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保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保登记。


问 / 题 / 三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居民一致。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社保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问 / / 

  此处的社保待遇,包括养老和医疗两个方面。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关于养老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二)关于医疗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在退休年龄、异地就医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同时,对于条文中提到的"境外就医",《办法》也未进一步加以明确,实践操作还有待细化。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内地很多地区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4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时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 / /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的,其社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时选择保留社保关系的,返回内地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保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港澳台居民来说,其在内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号储存额可予以保留,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也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法》同时明确了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社保关系的处理方法。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 / /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适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转移接续;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不再办理医疗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一)在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处办理;

  (二)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

  (三)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由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归集关系及相应资金;

  (四)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参保地负责归集关系及相应资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在我国社保制度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人口流动频繁的大背景下,如何做好跨省流动人员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在实践中非常有必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规定,港澳台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应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有关原则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问 / / 

  根据《办法》第十一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保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该条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居民已在当地参保,并继续包括社保关系的,持相关证明可以不再参加内地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但是对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是否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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