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年金办法》8大重点问题

2017-12-27 来源:劳动法苑
年金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其中关于企业年金有不少创新性的规定。


为帮助广大用人单位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规定,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对其中8大重要问题解读如下。


Q 1

企业年金是强制的吗?


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建立年金,但是只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才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试用期内员工不得加入企业年金。

Q 2

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流程是怎么样的?


《办法》要求建立企业年金应履行以下三大程序:

  • 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

  •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报送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变更企业年金方案,也应履行上述程序。

从《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流程将按照“集体合同”相关要求执行。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也曾指出,“企业年金方案是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地方操作与《办法》存在差异,如上海规定,“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劳保基发[2008]12号)

Q 3

企业年金如何缴费?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比例不得超过12%。


需要注意的是,该比例要求大大降低了原规定的比例(企业缴费不超过十二分之一,共同缴费不超过六分之一),已经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及时调整。

Q 4

企业年金如何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部分:

  • 根据年金方案确定计入个人账户的规则和比例

  • 但当期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目前地方规定和实践多为不得超过3倍)

Q 5

企业年金如何享受待遇?


企业年金的性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享受条件类似养老保险(但不要求缴费年限),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出国(境)定居;

  • 死亡。


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即便出现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的情形,员工也不得提前提取资金。

Q 6

员工离职时,其企业年金账户如何处理?


员工离职,除符合领取年金待遇条件,不得提前领取资金。


新单位有建立年金的,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新单位没有建立年金的,可由原单位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委托其他机构管理。


员工离职,不能当然取消其年金待遇,具体如下——

个人缴费部分


不论离职原因,不影响该部分资金及对应待遇。


企业缴费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原则上不影响该部分资金,除非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情形的,因此如单位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不能影响员工该部分年金待遇;


劳动者辞职的,原则上不能继续享受该部分年金待遇,除非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该部分资金及对应待遇。


Q 7

对履行企业年金方案有争议的,职工个人能否申请仲裁?


《办法》规定,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此,如发生争议,工会和职工个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Q 8

已经建立的年金方案与新规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现有年金方案如与新规定不一致的,应在2018年2月1日后一年内履行变更程序,以保证其有效性。同时,该变更程序仍应履行“集体协商”、“职代会通过”、“行政部门报备”三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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