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听说打官司可以要对方承担律师费了?没那么简单!

2017-02-22 来源:劳动法苑
劳动争议 律师费
  


法院案子多已经不是新闻,每个与法律打交道的人都能从不同层面对此有所感受。在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矛盾纠纷增多,加上立案登记制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对此,最高院的数据也可佐证。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院连续出台文件予以指导。今年6月,先后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到9月,最高院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后者第22条因直接与诉讼当事人密切相关则引起了大量的关注。



对此规定,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开创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新制度。然而,真的如此吗?



早在本意见出台前,最高院就通过各种方式规定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院指导案例19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回到最新意见的条文分析,当事人想要实现律师费的转移支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而一旦法院认为应当败诉方代付律师费,又应该以何等标准进行代付?规定给出的标准是“合理的律师费”,其表述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实践运用中很难操作。而在全国层面还没有具体的规定,目前只有深圳有相应地方口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可见,就深圳的地方口径而言,律师费的赔付标准采取“原则+封顶”的模式,原则上按胜诉比例计算,以5000元为封顶。笔者认为,这种赔付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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