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退休人员”可以认定工伤的两种情形:
然而,《意见二》并未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不能认定工伤,如新单位聘用超过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不属于项目参保的员工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从实践来看,上述两个情形之外,也存在其他的认定工伤情形。如果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可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则一般认为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应注意本条“因工作原因驻外”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有不同的标准和法律后果。
本条确认了“以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为原则、生产经营地参保为例外”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本原则。
然而,实践中“生产经营地参保”这一做法难以落地,一般主要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等特殊领域按项目参保的情况,而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则会面临无法在生产经营地参保的困境。
如已参加工伤保险,则工伤认定管辖及工伤待遇标准都按照参保地执行;如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工伤认定管辖及工伤待遇标准都按照生产经营地执行。
本条与既有规定基本保持一致,相关规定散见于《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平安计划”工作的函》(劳社险中心函〔2006〕31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