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读:上海农村户籍人员将缴纳失业保险

2018-09-22 来源:劳动法苑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将缴纳失业保险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江三角研发与资讯中心解读如下:


【文件名称】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效力级别】其他规范性文件
【颁布时间】2015年2月16日
【实施时间】2015年3月1日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单位和个人均应缴费  

《意见》:“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前,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意见》,今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除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外,个人还应缴纳失业保险。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仍然无须缴纳失业保险。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缴费比例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但此次单位的缴费比例不受影响,仍为1.5%。


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此前,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满足规定的条件时,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10元)。
  根据《意见》,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在720元至1170元之间)


建议

该《意见》如落地执行还需要后续出台配套政策,届时用人单位需要继续予以关注。同时,在新政策执行后,用人单位需要为招用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代缴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费。为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避免引发纠纷,建议用人单位事先将政策变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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