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效力级别】其他规范性文件
【颁布时间】2015年2月16日
【实施时间】2015年3月1日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意见》:“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前,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意见》,今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除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外,个人还应缴纳失业保险。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仍然无须缴纳失业保险。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缴费比例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但此次单位的缴费比例不受影响,仍为1.5%。
此前,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满足规定的条件时,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10元)。
根据《意见》,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在720元至117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