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申请下放或承接部分人才等审批服务权限的函》劳动关系方面的意见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地  区:广州市 公布时间:2018-6-26 生效时间:2018-6-2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劳人仲委函〔2018〕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广州市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申请下放或承接部分人才等审批服务权限的函》(穗开管函[2018]18号)收悉。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案件管辖问題的通知》(穗劳人仲委[2017]4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办案实际,经研究,现对市仲裁委有管辖权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作如下处理: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用工地在黄埔区的外地企业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你委管辖。

  此复。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相关规定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案件管辖范围》-穗劳人仲委〔2017〕4号

  一、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

  (四)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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