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增加项目的通知[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裁审口径 地  区:北京市 公布时间:2003/1/28 生效时间:2003/1/28 时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劳社工发[2003]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增加项目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3]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人员日常生活和辅助生产劳动的需要,现将拐杖、矫形器和制氧机列入辅助器具项目。配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伤人员配置拐杖,应为下肢伤残,独立行走有困难的;
  二、工伤人员配置矫形器具,应为伤害部位康复所必需的矫形器具;
  三、工伤人员配置制氧机,应为Ⅱ期、Ⅲ期尘肺伴呼吸困难3级以上并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可在家休养的人员。
20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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