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效力级别:地方裁审口径 地  区:北京市 公布时间:2004/6/3 生效时间:2004/6/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劳社法发[2004]6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函明确了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结认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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