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效力级别:地方裁审口径
地 区:北京市
公布时间:2004/6/3
生效时间:2004/6/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劳社法发[2004]6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函明确了在适用《
工伤认定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结认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