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6年第2期)

效力级别:地方裁审口径 地  区:上海市 公布时间:2006/2/1 生效时间:2006/2/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布部门:上海高院
社会保险 财产保全
  
  二、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引起的纠纷是否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是否“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是用人单位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原有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上海市企业单位在改制、转制中的问题,并非当事人之间根据自由协商确定、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民事纠纷。因此,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被告可否申请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是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相对比较特殊,被告可能就是权利主张者,而原告则可能相当于上诉人,但不一定是权利主张者。对原告可能借诉讼拖延时间而转移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财产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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