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使馆雇用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5/2/18 生效时间:2005/2/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5]51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务派遣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使馆雇用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外国使馆能否直接雇用中国公民及雇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因此,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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