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6/12/26 生效时间:2006/12/2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发[2006]32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省军区(警备区)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2005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下发后,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未进行移交安置。为尽快落实这部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经研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给本人,在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 下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