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15/2/27 生效时间:2015/3/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人社部发[2015]24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失业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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