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1/9/27 生效时间:2001/9/2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1]16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
医疗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桥务办公室:
  为了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现就获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区,下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帐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上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 下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中央直属企事...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