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8/2/3 生效时间:2008/1/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8]12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养老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河南省民政厅: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财政部也多次调整,了国债发行利率。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保护参保农民利益,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并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具体计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增值情况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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