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3/8/27 生效时间:2003/9/2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法释[2003]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事业单位 仲裁诉讼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 下一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等关于组织...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