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4/12/25 生效时间:1964/12/2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4]内人工字第259号 发布部门:内务部(已变更)
病假与医疗期 工龄
  
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4)人工字第1174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积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的规定如何掌握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因病离职疗养的老干部,疗养期间超过六个月可以计算工龄的,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个别批准。
  二、国务院1963年5月26日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适用于已经调至国家机关或者调至除各级学校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原来是各级学校教职工的工作人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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