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55/4/26 生效时间:1955/4/26 时 效 性:失效 文 号: 发布部门: 国务院
病假与医疗期
  
本法变迁史:本篇法规已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日期:198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1988年9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相互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 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十四天。
 二、 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三、 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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