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57/4/1 生效时间:1957/4/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病假与医疗期
  
  关于本人股金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过办法,1956年11月24日“关于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意见中已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因工龄问题和非工会会员问题,病假工资不能解决他们病假期间的生活问题,为此,特重新作如下规定:
  计算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时,可根据生活困难情况或病假的期间长短,按照本人工资发给50-70%,不必按工龄和非工会会员的标准计算。
  此项办法,自本年4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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