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6/9/18
生效时间:1986/9/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人险函[1986]33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我部老干部服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