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跨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4/11/8 生效时间:2004/1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4]382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最低工资 跨地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跨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资文[2004]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应执行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工资支付方面,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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