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5/6/5 生效时间:1995/6/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部发[1995]252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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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经劳动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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