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患矽肺病脱产休养的职工是否享受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5/4/13 生效时间:1965/4/1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5]中劳薪字80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职业病 医疗期
  
湖南省劳动局:
  你局劳动保护监察处三月二十三日(65)劳护字第275号函收到。关于回家休养的患矽肺病职工,是否继续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问题,经我们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后认为,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国经周字100号文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对于患矽肺病的职工,凡是已经脱产休养的,无论本人居住何处(包括回乡村或城市家中居住,在企业内居住以及住医院或疗养院的),均不再享受原单位免费供应的保健食品待遇。
  此复。
上一篇: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 下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