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4/4/4 生效时间:1964/4/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4]国卫字1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计划生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报领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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