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严格执行地区性薪金(工资)补助发放规定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0/9/25 生效时间:1990/9/2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工资
  
目前,少数单位在发放地区性薪金(工资)补助中,对工作已调离或已回内地安置的部分干部,仍按原补助标准发放高薪金(工资)补助。虽经一再指出仍未纠正。这是一种严重违犯经纪律的行为。为坚决纠正这类现象,促进廉建设,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经中央军委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已调离高工资补助地区或已离退休至低工资补助地区安置的干部,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将其工资关系转至调入单位或安置单位。今后,供给介绍信应和行政介绍信一道转移。
  二、干部调离高工资补助地区或离退休至低工资补助地区安置的,从调出的下月起,按调入地区的规定执行,不得享受原补助标准。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由各级干部和财务部门认真地进行一次清理,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要坚决纠正过来。从今年10月份起,如再发现这类现象,除将多发的补助做为非法所得如数追回并上交外,还要严肃追究调出单位违犯财经纪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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