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职工死亡后发现患矽肺病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3/11/19 生效时间:1963/11/1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3]中劳薪字641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工伤 职业病
  
辽宁省卫生厅: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转来你厅十月八日的来信收悉。职工死亡以后,经解剖确诊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兼肺结核病,并查明其曾有过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时,可以给予因公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前的待遇,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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