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患一期矽肺病职工退休、退职后要求复查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4/2/20 生效时间:1964/2/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4]中劳薪字56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职业病
  
锡矿山矿务局:
  元月十三日(64)锡资字第31号来文收悉。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退职、退休以后,第一次要求复查时,可以免费复查。以后再要求复查时,复查费自理。但经复查表明病情已发展到二三期或感染了肺结核病的,其复查费可以向原单位报销。对患矽肺病职工的复查,均应按全国总工会、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五日“关于加强对矽肺病职工的医治与疗养工作的联合指示第五条规定精神办理。
  经过复查以后,除了病情已发展到二三期或合并肺结核病的可以改变待遇以外,其余的(不论其代偿机能属于何类)一般不得改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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