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劳动部关于随同一九六六年大专毕业生一起分配工作的研究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8/2/3 生效时间:1968/2/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8]高计劳段字第18号、[68]财军文字第17号、[68]中劳薪字第29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工资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67)290号《关于一九六六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中对在校的研究生随同一九六六年大专毕业生一起分配的精神,现对这些研究生的定级工资问题(注)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四年入学的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考虑到这些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可按照一九六五年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处理。其定级工资水平,按修业四年以上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定级水平执行。凡是分配到达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67)国劳字382号通知的精神进行定级;凡是没有分配到达工作岗位的,现在一律不进行定级,待到达工作岗位后,再按照(67)国劳字382号通知的精神进行定级。新定的工资,一律从批准的月份起执行。
  二、一九六三年和一九六二年入学的研究生分配工作后的定级工资,分别按三、四年制研究部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处理,现在还不到定级期限,暂不进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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