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4/6/19 生效时间:1984/6/1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退休人员 工资
  
四川省人事局:
  你局川人工〔1984〕20号《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仍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二、离休干部的工资已由接受安置地区支付(包括退休改办离休)的,也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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