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四川省司法厅请示劳改单位列入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5/9/9 生效时间:1985/9/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85]司发人字第352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川司发[1985]126号报告收悉。劳改、劳教单位是国家专政机关,主要任务是惩罚、改造罪犯和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劳改、劳教单位也要组织生产,但生产只是改造、教育犯人和劳教人员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们意见:劳改、劳教单位应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劳改、劳教干警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应执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以上意见请报告你省政府决定。
上一篇: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下一篇:商业部关于省级商业公司和县以上供销社行政...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