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6/1/27 生效时间:1986/1/2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人老[1986]2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退休人员
  
  最近,有的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按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可否与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作为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重申:
  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其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已明确规定“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凡已将十二至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或其他补贴费与标准工资合并计发生活补贴的,应该纠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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