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5/12/24
生效时间:1985/12/2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人险[1985]14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财政部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