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6/7/17 生效时间:1986/7/1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人薪[1986]7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财政部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交通部:
  你部(86)交函劳字50号来函收悉。关于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经我们研究,函复如下:
  一、在一、二类海岛工作的航标人员,工作、生活条件艰苦,为了鼓励他们安心在岛上工作,可以实行浮动工资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在一、二类海岛从事航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在本人现行职务(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在一、二类海岛工作满十五年的,上浮的一级工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工作满十五年后继续留在一、二类海岛上工作的,还可上浮一级工资。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人员,调离一、二类海岛时,从调动工作的下月起,取消上浮的一级工资。
  在一、二类海岛上工作的航标人员,可以适当提高现行的航标津贴标准,即一类由每人每日0.9元提高到1.2元;二类由每人每日0.5元提高到0.8元。
  二、考虑到各方面的平衡关系,在三类海岛工作的航标人员,不实行浮动工资。他们的航标津贴标准,可由每人每日0.2元提高到0.4元。
  三、上浮级别增加的工资和提高标准增加的航标津贴,均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不追加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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