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5/9/10 生效时间:1965/9/1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5]中劳薪便字381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女职工 计划生育 生育保险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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