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7/5/30 生效时间:1997/5/3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办发[1997]50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劳动合同 应征入伍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后优待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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