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船舶船员和潜水员船岸工资差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9/2/12 生效时间:1989/2/1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求调整事业单位船舶船员和潜水员船岸工资差的函》([88]交函人劳字86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事业船舶船员和潜水员船岸工资差,参照你部关于《交通部所属企业船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86]交劳字721号)规定的同航区船岸工资差执行,即:远洋作业(运输)为40%,沿海作业(运输)为30%,长江、黑龙江、内河作业(运输)为20%,海、江、内河各类在港作业船为10%。所需经费,从原有经费渠道开支,不调整事业费指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 下一篇: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