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5/1/19 生效时间:1995/1/1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办发[1995]16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劳动合同解除 试用期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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