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5/1/19
生效时间:1995/1/1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办发[1995]16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