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4/1/28 生效时间:1994/1/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计司函字[1994]3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劳动合同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大劳外字〔199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职工(包括中方职工、外方及港、澳、台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一致。
  二、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只对中文本的劳动合同鉴证。
  三、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以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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