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4/6/18 生效时间:1994/6/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司发函[1994]201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解决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请示〔皖司函(1993)153号〕文收悉。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的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后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在没有制定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之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请你们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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