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4/8/15 生效时间:1994/8/1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94]财外字第48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安全部、旅游局、贸促会、外专局,新华社、广电部、人民日报、国际电台: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现就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比照《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
  二、各单位要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和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的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定级套档、配偶随任、因私用车、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公私费用划分等具体管理规定。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取消各种奖励和补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补贴。
  四、各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工资改革实施细则,须报财政部、人事部同意后,方能下发执行。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精简人员,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缩小供给制成分,严格划分公私开支界限,理顺工资分配关系。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调研、测算工作,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搞好组织实施。
抄送: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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