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6/12/5 生效时间:1996/12/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人办函[1996]8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
  你司《关于我部劳务外派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人劳险字〔1996〕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精神,参考有关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做法,我们意见,如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
                          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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