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2/4/5 生效时间:2002/4/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2]14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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