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6/9/16 生效时间:1996/9/1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办发[1996]191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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